问题 | 烟台经济适用房申请具体办理流程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流程。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应在5日内对其准确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区房管部门。区房管部门在5日内将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在申报登记数据库中予以明确标注,形成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数据库后,将其数据库及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房保障中心。市住房保障中心组织区 法律分析 符合条件的已登记入库的申请人,需要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园区管委)提交书面申请,明确表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意愿及其相关事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与申报登记时发生变动的,需另行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2、受理。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园区管委)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对其准确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初审,决定是否予以受理,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受理工作结束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园区管委)应当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进行清点整理,一并报送区房管部门。 3、录入。区房管部门在对申请材料进行清点、核对后,应当在5日内将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在申报登记数据库中予以明确标注,形成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数据库后,将其数据库及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房保障中心。 4、审核。市住房保障中心组织区房管、民政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在15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其中,对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和区房管部门根据市区房产管理体制划分,通过查阅房产档案、实地调查索证等方式进行审核;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由区民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应当及时反馈市住房保障中心。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5、轮候。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坐落、房源数量以及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程度、登记顺序、申请意愿等实际情况,采取综合排序等方式,确定获得本批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入围家庭和轮候顺序。 6、公示。市住房保障中心在确定入围家庭和轮候顺序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同时在区房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园区管委)分别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7、放号。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入围家庭,由市住房保障中心统一制作相应的购房证明,标注顺序号,通过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园区管委)发放给申请人。 8、销售。市住房保障中心统一组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区房管部门和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共同参与。申请人凭购房证明,在规定期限内依次选购经济适用住房,办理相关手续。超出规定期限的,视同放弃本批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并在2年内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拓展延伸 烟台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有哪些?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济适用房是指供应给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旨在解决住房困难问题。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烟台市户籍或烟台市外来务工人员; 2.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3. 家庭拥有一套住房或没有住房; 4. 申请面积标准:一类住宅120平方米,二类住宅90平方米。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 婚姻状况证明; 3. 家庭收入证明及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4. 学历证明及劳动合同等证明工作单位及收入证明的材料; 5. 申请人住房情况证明; 6. 其他证明材料。 通过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获得经济适用房资格,并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然而,申请人应务必如实提交材料,如有不实,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结语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明确表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意愿及其相关事项。街道办事处应在5日内对其准确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初审,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区房管部门应在5日内将申请材料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在申报登记数据库中予以明确标注,形成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数据库后,将其数据库及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房保障中心。市住房保障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和收入情况进行审核,并在15日内对审核结果进行反馈。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轮候环节,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房源数量、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程度、登记顺序、申请意愿等实际情况,采取综合排序等方式,确定获得本批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入围家庭和轮候顺序。公示环节,市住房保障中心在确定入围家庭和轮候顺序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同时在区房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分别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最后,市住房保障中心统一组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申请人凭购房证明,在规定期限内依次选购经济适用住房,办理相关手续。超出规定期限的,视同放弃本批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并在2年内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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