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9﹞56号)规定逐步实施。增设电梯所在楼栋或单元全体业主要进行沟通协商,就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事项、建设内容及费用预算、电梯使用管理、电梯维护保养方案及费用预算、费用筹集和分摊比例等依法达成一致意见,签署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协议。在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区域的显著位置,就增设电梯的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实施主体对相关方面提出的异议,应与异议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增设电梯规划审批、施工管理等手续。费用一般由业主自筹,可以申请使用公积金、维修资金等加装,电梯加装完成后,财政补贴15-18万元/部。具体可向辖区社区咨询,由社区协助业主做好此项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