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造违法建筑可否取得所有权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建筑物的违法性不能改变其与建筑主体之间的所有权归属关系,基于物体本身的所有权事实,在违章建筑被依法没收或拆除之前,建造人仍然可以对其行使支配权。同时,违章建筑的定义和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也进行了阐述。最后,本文提到了《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主在土改时隐瞒未报的房屋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复》的相关规定,对于违章建筑的处理方式进行了法律依据的列举。 法律分析 一、是否可以通过建造违法建筑来取得所有权? 建筑物的违法性不能改变其与建筑主体之间的所有权归属关系。基于物体本身的所有权事实,在违章建筑被依法没收或拆除之前,建造人仍然可以对其行使支配权。这种支配权源于所有权。换言之,违章瑕疵,并不影响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事实。 综上所述,对违章建筑应一分为二,面对程序性违章建筑(指并未违反城市规划,而只是没有办理合法的审批手续)一般可以补办手续时期成为合法建筑;而实质性违章建筑(在实质上违背了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的规定)则无法通过补办手续的方式来纠正其违法行为,不予承认其所有权。在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主在土改时隐瞒未报的房屋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复》中也有规定:法律一般不赋予当事人对违章建筑物的房屋所有权。但作为该原则的例外,对于部分设计正规、结构合理的违章建筑,只要不影响整体规划,在对当事人处以罚款,责令当事人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确定当事人的房屋所有权。对于历史遗留的违章建筑,按照法律的规定,也可以确认其房屋所有权,从而转化为合法的房地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违章建筑是指哪些 违章建筑即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建造的房屋。国家没有统一的定义,各地方政府则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相关内容建设的建筑。违章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4)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三、所有权的四项权能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的基本内容包括: 1、占有。所有人的占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侵犯。对于动产,除非有相反证明,占有某物即是判定占有人享有该物所有权的标准。 2、使用。所有权人可以自己使用,可以以授权他人使用,都是所有权人行使使用权的行为。 3、收益。收益是通过财产的占有、使用等方式取得的经济效益。 4、处分。处分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最终处置。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拓展延伸 建筑物违法性的存在会影响房屋的所有权。在许多国家,建筑物的所有权是由政府或法律机构控制的。如果建筑物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则其所有者可能会失去对其所有权的控制。 在一些国家,建筑物的所有权可以通过行政程序或司法程序进行撤销或推翻。例如,在一些国家,政府可能会通过法规或政策来规定某些建筑物的使用标准或外观要求,如果这些建筑物不符合这些标准,则政府可能会要求其拆除或改造。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建筑物被认为违反了当地建筑法规或标准,则业主可能会被要求进行改造或拆除,并且可能会失去对其所有权的控制。 在另一些国家,建筑物的所有权可能会受到法律保护。例如,在一些国家,历史建筑或文化遗产可能会受到法律保护,即使它们在使用方面存在问题。此外,在一些国家,如果建筑物是遗嘱或赠与给某人的,即使它们在法律上存在问题,只要遗嘱或赠与的目的是合法的,则所有者仍然可以保持其对建筑物的所有权。 建筑物违法性的存在对房屋所有权的影响取决于所在国家的法规和司法程序,以及建筑物本身的情况。如果建筑物被认为是违法建筑,则其所有者可能会失去对其所有权的控制,但如果建筑物受到法律保护,则所有者仍然可以保持其对建筑物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 航道法(2016-07-02)\t第二十四条\t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对通航净高、净宽、埋设深度等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 城市绿化条例(2017-03-01)\t第十三条\t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 航道法(2016-07-02)\t第三条\t规划、建设、养护、保护航道,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需要,遵循综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服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和防洪总体安排,统筹兼顾供水、灌溉、发电、渔业等需求,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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