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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承揽合同是否属于要式合同?
释义
    承揽合同不是要式合同,具有诺成、不要式合同特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需赔偿损失;承揽人的主要义务包括完成工作、交付成果、保管材料、接受监督等。
    法律分析
    一、承揽合同是否为要式合同
    承揽合同不是要式合同,承揽合同还具有以下特点:
    1.承揽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承揽合同的成立仅需双方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可,合意的表现不拘形式,书面、口头均可。订立合同后,如需交付标的物,该交付行为也不是使合同成立的行为,而是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定作人履行已经成立的合同义务的行为。
    2.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承揽合同是双务合同;承揽合同中双方均为价性给付,一方要获得对方的给付,必须向对方为相应给付,故承揽合同又是有偿合同。
    3.承揽合同一般是固有继续性合同。承揽人的工作常常需要持续一段时间,此点与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合伙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一样,属于固有的继续性合同。
    二、承揽合同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承揽合同是不能随时终止的,但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是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承揽合同不是随时都可以终止的,定作人只能在承揽人还未完成前,要求解除合同的,完成后就不能随时解除合同了,同时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其损失
    三、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主要义务有:
    1.按约定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
    2.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
    3.及时检验、妥善保管、正当使用定做人提供的材料或物品。
    4.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做方的检验。
    5.发现定做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及时通知定做人。
    6.在工作期间应接受定做人必要的监督、检查,以保证工作适合定做人的要求。
    7.对承揽的工作保密。
    结语
    承揽合同具有以下特点:不是要式合同,成立仅需双方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是双务、有偿合同,双方均为价性给付;一般具有固有继续性;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需赔偿损失;承揽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按约定完成工作、交付成果、亲自完成工作、妥善保管材料、接受定做人的监督和保密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五十一条 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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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5:5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