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在遗产处理前书面表示;未表示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在60天内表示接受或放弃;未表示视为放弃。继承人口头放弃需制作笔录并签名。放弃效力追溯至继承开始时间,遗产分割后放弃的是所有权。遗产处理前或诉讼中可反悔,处理后则不予承认。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如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表示;未表示者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表示接受或放弃;未表示者视为放弃受遗赠。继承人放弃继承应书面向遗产管理人或其他继承人表示。在诉讼中,继承人口头表示放弃继承时,需制作笔录并由放弃继承人签名。放弃继承的意思应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表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至继承开始时间。遗产处理前或诉讼中,如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人民法院将根据其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不予承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该内容由 付跃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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