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鄂尔多斯市韩国短期商务签证所需材料 |
释义 | 本篇内容为韩国驻中国大使馆发布的通知,明确了邀请韩国国内分支或外国投资企业的人员、在职证明材料、短期学习进出口设备安装、维修、检修或使用要领等知识、或其他类似目的的短期停留者所需材料,以及多次签证的签发对象和所需材料。多次签证分为短期签证、长期签证和团体旅游签证,所需材料也有所不同。 法律分析 邀请韩国国内分支或外国投资企业的人员,或与国内分支进行业务联系的人员-由国内公私机关邀请入境,与国内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开展市场调查或业务洽谈-短期学习进出口设备安装、维修、检修或使用要领等知识-或其他类似目的的短期停留者。 所需材料: 1、签证申请表,1张照片,护照,身份证复印件; 2、以下在职证明材料中的任意1种:(1)、(2)、(3)项都需提交一年内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1)、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2)、信用卡交易明细单 (3)、银行的工资入账详单 (4)、社会保险加入证明(需提交各市劳动社会保障局网站上打印的证明及网站查询注册名和密码) 3、出差命令书; 4、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所在地不属于所在地领馆管辖范围的); 6、外方邀请资料:邀请函原件(需含邀请事由和归国保证书等内容);事业者登录证明(法人登记簿誊本)或固有号码证。 签发对象:上述签发对象中获得过2次以上商务签证并总共赴韩2次以上。 所需材料: 1、签证申请表,1张照片,护照,身份证复印件; 2、在职证明,个人简历(在职证明需含有在职时间、负责部门等内容并加盖公司公章) 3、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所在地不属于本馆管辖范围的)。 多次签证: 签发对象:在国有企业或与韩国年贸易额在3万美元以上的私有公司任管理人员以上职务,或工作2年以上的正式职员。以商务签证(以前的c-2,现在的c-3-4)入境2次以上,并在与韩国国内企业有贸易事实的国有或私有企业里工作1年以上的在职人员。 注:济州岛免签证入境除外 所需材料: 1、签证申请表,1张照片,护照,身份证复印件; 2、在职证明(需含有在职时间、负责部门等内容并加盖公司公章);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出差派遣书; 5、进出口报关单复印件等能够证明贸易事实的材料; 6、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所在地不属于领馆管辖范围的); 签发对象为开发,销售资源·能源而设立公司,或应韩国企事业单位邀请,赴韩洽谈,签约者。 所需材料: 1、签证申请表,1张照片,护照,身份证复印件; 2、在职证明(需含有在职时间、负责部门等内容并加盖公司公章);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出差派遣书; 5、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所在地不属于领馆管辖范围的); 6、邀请人需要提交: 持有资源能源相关合同的需提交:相关合同书;事业者登录证明书。 未持有资源能源相关合同的需提交:邀请书原件;事业者登录证明书;资源能源开发销售相关证明。 时限与费用 单次短期签证(停留期90天以内):手续费260元;加急费390元。 单次长期签证(停留期90天以上):手续费390元;加急费520元。 单次团体旅游签证:手续费97元;加急费130元(每人)。 两次签证(个人):手续费455元;加急费585元。 两次签证(团签):手续费130元;加急费162元。 多次签证(长、短期):手续费585元;加急费845元。 拓展延伸 鄂尔多斯市韩国商务签证的申请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包括护照、签证申请表、营业执照、商务往来证明等;其次,申请人需要将材料提交至鄂尔多斯市的外事局;接着,鄂尔多斯市的外事局会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鄂尔多斯市的外事局将向申请人发放商务签证;最后,申请人需要在签证有效期内在鄂尔多斯市境内办理相关手续,如每次入境、出境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鄂尔多斯市韩国商务签证的申请流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鄂尔多斯市的外事局在办理过程中需要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申请人也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如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出境入境证件,不得冒名顶替或者协助他人出境入境等。 结语 这段话是一篇关于签证申请的材料清单。根据邀请的不同类型,所需材料也有所不同。对于短期签证,需要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信用卡交易明细单、工资入账详单、社会保险加入证明以及出差命令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对于长期签证,则需要提供更多的在职证明材料和邀请函等文件。不同的签证类型和停留时间,收费也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五章 电子商务促进 第七十一条 国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提高跨境电子商务各环节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服务。 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四十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时,澳门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为同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如以后发现有的法律与本法抵触,可依照本法规定和法定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根据澳门原有法律取得效力的文件、证件、契约及其所包含的权利和义务,在不抵触本法的前提下继续有效,受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承认和保护。 原澳门政府所签订的有效期超过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的契约,除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已公开宣布为不符合中葡联合声明关于过渡时期安排的规定,须经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重新审查者外,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五章 电子商务促进 第七十三条 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流合作,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电子签名、电子身份等国际互认。 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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