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有限责任公司可在董事会表决机制中设置一票否决权。 2、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在董事会表决机制中设置一票否决权。 《公司法》 第111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议事规则, 但其中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并未有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定。 3、董事会中一票否决权的适用职权范围有其边界, 该适用职权范围的边界应以 《公司法》 第46条规定的职权范围为界,不可无限扩大。 4、投资协议只能约束协议各方,为保证投资方利益的落实, 应尽量将协议的内容落实到公司章程上,通过章程的公示效力来保护投资方的利益。 但鉴于公司章程仍然属于公司内部文件,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投资方仍存在一定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