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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补领结婚证的条件有哪些
释义
    据某平台非全面性调查数据显示,每一百对夫妻当中,就至少有一方遗失过结婚证。虽然说结婚证的使用频率不高,但是遇见买房、孩子上户口、离婚等情况,没有结婚证还真挺麻烦。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补领结婚证的条件有如下几项:1、本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3、双方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比如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都可以证明申请人的婚姻状况。5、因故未能亲自到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委托办理时应提交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包括哪些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包括以下方面:(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三)当事人持有规定的身份证件;(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涉外结婚补领结婚证的程序具体有哪些
    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1、初审初审是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初步审查,询问一些基本事实。2、受理(1)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因《声明书》需在婚姻登记员面前本人亲自签署,所以不能提前申领。(2)婚姻登记员监督并签名。3、审查(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2)询问相关情况;(3)查证结婚登记记录是否属实。4、补发(1)经查证确认属实、符合补发条件的,予以补发;(2)不符合补发条件的,不予补发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婚姻登记机关对不具备补发结婚证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为当事人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证,可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5、时间和费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或即时办理(符合补发条件的,也有当场补发结婚证)
    补领结婚证有什么手续
    补办结婚证有下列手续:
    1.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补办结婚证的申请。
    2.婚姻登记机关查验当事人提交的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确认属实并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1)双方的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2)结婚证丢失证明。
    (3)婚姻状态的查档证明。
    3.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并签字确认。
    4.填写并打印《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
    5.婚姻登记机关发放新的结婚证。
    补领结婚证需要哪些材料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补领结婚证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婚姻登记条例》第八条规定: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第四条规定: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该内容由 刘文海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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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4:3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