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离婚证丢失,如果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表明离婚也可以。 户口簿上没有注明离婚的,根据《关于婚姻登记若干问题的解答》,结婚证离婚证丢失或者毁坏的,不能补发。 您只能持本人户籍证明和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原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婚姻登记档案,确认您已依法在该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然后的申请核实属实情况,报市、市辖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后,依法为您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补办的相关证明与《结婚证》或《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只有拿到证明书才能结婚。《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