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婚配偶继承权丧失吗? |
释义 | 二婚配偶继承权可享受,但存在违法行为或特定条件会导致丧失继承权。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按顺序继承,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子女先亡则由晚辈代位继承。具备赡养义务或共同生活者可多分遗产,有特殊困难者应照顾。未尽扶养义务者可少分或不分。依靠被继承人扶养且缺乏劳动能力或扶养较多者可获适当遗产。对于二婚配偶的继承权,需根据夫妻关系和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法律分析 一、二婚配偶继承权丧失吗? 二婚配偶继承权是可以享受的,因为二婚的配偶也是合法的夫妻,但如果存在下列情况是可以判定继承权丧失的: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绝对丧失) 二、《民法典》对继承人的规定是什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二婚配偶的继承权是可以根据夫妻关系来进行认定的,对于有关继承权的具体处理情况,应当严格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来进行认定,但涉及到二婚配偶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的,或者上述法律规定的可以导致继承权丧失的条件的是可以导致继承权丧失的。 结语 根据《民法典》规定,二婚配偶享有继承权。然而,如果二婚配偶存在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等严重违法行为,其继承权将丧失。继承权的具体处理需依据法律规定,对于有特殊困难或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予以照顾。对于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无劳动能力或无生活来源的人,以及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分配遗产。因此,在处理二婚配偶的继承权问题时,应严格依法认定,以确保公正和合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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