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住房保障金是指承租人在取得住房使用权,办理公房租赁手续时,按房价的一定比例或规定的标准,向出租单位存入一次性保证金。实际上这是在低租制的情况下,将保证金的利息作为补偿房屋维修费用不足部分的一种来源。保证金不能代替房租,在租赁关系废止时承租人可以收回本金,也可以在租赁关系转变为买卖关系时,由承租人决定将所存租赁保证金抵交应付购房款。 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来源如下: 1、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3、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4、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5、社会捐赠的资金; 6、其他渠道筹集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