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按照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情形可以包括以下一些: 1、仅造成当事人轻微伤的交通事故,轻微伤依据《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执行; 2、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以下案件; 3、以下情况可由交警一人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不是必须适用,有交通肇事嫌疑的交通事故不适用简易程序: (1)对事故事实以及成因有争议或是对之无争议但不能达成和解协议; (2)因无牌照、无检验合格或保险标志而发生交通事故的; (3)运载危险物品(易燃易爆、放射性等)车辆导致的交通事故; (4)与公共设施、建筑物等设施发生交通事故的,也即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5)驾驶员没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交通事故; (6)对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累精神药品或是麻醉药品可能的驾驶员造成的交通事故; (7)对事故后当事人无法移动自身车辆的交通事故。 适用简易程序的交警在了解情况后,可以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确定各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也可以自事故发生当日之后的十日内出具。如果各方当事人请求调解彼此之间的赔偿纠纷的,交警也可以现场调解,并把调解结果记录在事故认定书上。调解自愿,当出现不愿意调解、当事人对认定书有异议或是拒绝在认定书上签字的情况时,不能调解。 一、摩托车撞车处理方法有哪些? 如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填写包含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摩托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情形、赔偿责任人等的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 当事人均办理摩托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摩托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五)车辆不能自行移动的; (六)碰撞建筑、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列交通事故可以采用简易程序处理: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 (二)受伤人员认为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对赔偿有争议的。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记录交通事故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摩托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报警的,应当向交通警察提供有各方当事人签名的协议书或者交通事故相关文字记录材料。交通警察予以记录,由当事人签名,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交通警察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交通警察因现场变动,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 (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四)当事人拒绝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及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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