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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国上市公司如何再融资?
释义
    上市公司通常采用的三种再融资方式是配股、增发和可转换债券。这三种融资方式在核准制框架下由中国证监会审核、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和发行价格,并由证券公司推荐。不过,这三种再融资方式虽然有相似之处,但也存在许多差异。其中,融资条件的比较显示,增发和配股对盈利能力的要求较高,而发行可转换债券则要求公司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此外,融资成本的比较显示,增发和
    法律分析
    上市公司通常采用的三种再融资方式是配股、增发和可转换债券。在核准制框架下,这三种融资方式由中国证监会审核、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和发行价格,并由证券公司推荐。不过,这三种再融资方式虽然有相似之处,但也存在许多差异。
    二、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在的差异
    1、融资条件的比较
    (1)对盈利能力的要求。增发要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若低于6%,则发行当年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应不低于发行前一年的水平。配股要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而发行可转换债券则要求公司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2)对分红派息的要求。增发和配股均要求公司近三年有分红;而发行可转换债券则要求最近三年特别是最近一年应有现金分红。
    (3)距前次发行的时间间隔。增发要求时间间隔为12个月;配股要求间隔为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而发行可转换债券则没有具体规定。
    2、融资成本的比较
    增发和配股都是发行股票,由于配股面向老股东,操作程序相对简便,发行难度相对较低,两者的融资成本差距不大。出于市场和股东的压力,上市公司不得不保持一定的分红水平,理论上看,股票融资成本和风险并不低。
    三、增发和配股的优缺点
    配股由于不涉及新老股东之间利益的平衡,因此操作简单,审批快捷,是上市公司最为熟悉的融资方式。
    增发是向包括原有股东在内的全体社会公众发售股票,其优点在于限制条件较少,融资规模大。增发比配股更符合市场化原则,更能满足公司的筹资要求,但与配股相比,本质上没有大的区别,都是股权融资,只是操作方式上略有不同。
    增发和配股共同缺点是:融资后由于股本大大增加,而投资项目的效益短期内难以保持相应的增长速度,企业的经营业绩指标往往被稀释而下滑,可能出现融资后效益反而不如融资前的现象,从而严重影响公司的形象和股价。并且,由于股权的稀释,还可能使得老股东的利益、尤其是控股权受到不利影响。
    拓展延伸
    上市公司再融资核准制框架概述
    再融资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向公众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证券来筹集资金的行为。再融资行为对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再融资行为也存在风险,需要加强监管。
    上市公司再融资核准制框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审批程序:上市公司再融资需要经过证监会的核准,核准程序包括提交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等环节。
    2. 核准条件:上市公司再融资需要符合一定的核准条件,如财务指标、业务指标、股权结构等。
    3.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再融资需要加强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再融资的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
    4. 风险控制:上市公司再融资需要加强风险控制,确保再融资行为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5. 投资者保护:上市公司再融资需要加强投资者保护,通过设置冷静期、回售机制等方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再融资核准制框架对于规范再融资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存在差异,包括融资条件、融资成本和优缺点等。配股操作简单,审批快捷,但限制条件较少;增发融资规模大,但风险较高,且可能导致老股东利益受到稀释。不过,无论采用哪种再融资方式,都需要谨慎考虑公司的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和市场环境等因素,确保再融资能够为公司带来更多的资金,同时也要维护股东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二条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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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18: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