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户口生二胎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农村生育二胎政策规定以及独生子女父母的相关奖励和扶助措施。同时,提到了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的扶持措施,包括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的优先照顾,以及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和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的特别扶助措施。 法律分析 二、现阶段农村生育二胎政策有何规定? 依据我国现行生育政策,农村居民如有一对夫妇双方均为农村户口,可生育两个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二、独生子女父母享有哪些奖励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 (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五)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 三、开发二胎的原因 1、出生率下滑 大家知道吗?以前独生子女的政策和其他的一些原因导致我们国家新生儿的数量不断下降。而在2013年的时候,中国每一千个人中对应的新生儿的比例是12.1,而改革之后新生儿的高峰期则在1987年,那时候每一千人中对应的新生儿为23.3。而且根据世界上的人口对比,显示出美国新生儿的比例为13,越南为16,因此可以看出,我国的新生儿出生率严重下降。 2、劳动力减少和人口老龄化 其次,因为新生儿的出生率不断下降,就意味着我们国家的劳动力正在不断的减少。而这种情况一定会对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造成比较大的影响,从而使我国经济力下降。最后,因为人口结构的变化,导致了老年人口不断的增加,因此而限制了劳动力,我国的医疗保障成本也会增加,而年轻人赡养老年人的负担也会加重。 拓展延伸 现阶段,我国农村生育二胎政策已经放宽,允许夫妇可生育两个子女。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缓解人口老龄化和缓解一孩政策带来的压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子女,但国家提倡晚育,具体晚育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育、优生,并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或者一个子女一个配偶。因此,农村生育二胎政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是允许的,但夫妇也应当自觉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避免违反法律规定。 结语 现阶段农村生育二胎政策有两个规定:一是农村居民有一对夫妇双方均为农村户口,可生育两个子女;二是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二是独生子女父母可享受以下奖励: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予以适当补助。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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