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陕西新政策对二胎的条件规定 |
释义 | 陕西省单独两孩政策要求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并且户籍在陕西省内。夫妻一方是否是独生子女按事实认定,不需要领取独生子女证件。另外,陕西省还规定了可以生育二孩的情形,包括第一胎为病残儿、患不孕症后收养子女、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等情况。 法律分析 (一)陕西省单独两孩政策的适用范围须同时符合的条件: 1、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 2、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 3、夫妻双方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或一方户籍在本省、而另一方因婚姻迁移异地常住在本省。 (二)单独家庭认定标准: 1、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含非婚生育子女、收养子女); 2、夫妻双方原生育子女但未存活的不计算子女数; 3、再婚夫妻再婚前原有子女数合并计算。 (三)对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认定: 1、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2、本人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申请生育子女前死亡; 3、本人的父母没有收养子女。夫妻一方是否为独生子女按事实认定,其父母是否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作为申请再生育的前置条件。 (四)陕西省可以生育二孩的情形: 1、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2、患不孕(育)症,符合《民法典》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病愈怀孕的; 3、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4、夫妻双方均为在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 5、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 6、因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致残丧失正常劳动能力的人员,烈士的独生子女; 7、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8、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合法生育两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9、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且该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10、夫妻双方是农村户口,只有一个女孩的; 11、夫妻双方是农村户口,男到独女户或者双女户家结婚落户的; 12、夫妻双方是农村户口,夫妻一方属非遗传性残疾,失去正常劳动能力的; 13、夫妻双方是农村户口,居住在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 14、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且该夫妻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第二个孩子。我国每个省都制定了生育二胎的条件,陕西省也不例外。陕西单独二胎新政策中规定了夫妻双方必须都是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双方的户籍必须在陕西省内,夫妻一方是否是独生子女要按照事实来判断,有没有领取独生子女证件不作为申请再生育的前提条件。 结语 陕西省单独两孩政策的适用范围和认定标准相对严格,但也充分考虑到了特殊情况和个体需求。无论是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还是其他特殊情况,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享受再生育的权利。陕西省的政策在维护个体权益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社会和人口发展的需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 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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