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所得税如何选择申报方式 |
释义 | 1、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其实就是指通过纳税单位来进行申报,一般一些工薪族都会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来进行申报。单位在给职工发放工资时会直接扣除还有个人所得税两项费用,如果人没有向单位申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那么单位在计算职工个人所得税费时,就会统一按照5000元起征点的标准来计税,但是如果纳税人将填写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申报给了单位,那么单位就知道了职工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了,单位每月在计算职工个人所得税时,就会按照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来抵扣,这种方式对于职工来说,比较方便,职工第二年不用自己到税务部门办理汇总清缴了,单位每月在发放工资时,就自动将专项部分进行扣除了。 2、对于不愿意将个人信息提交给单位的用户可以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自行申报的意思就是纳税人自行将申报信息递交到当地的税务部门,不经手单位,这种情况,个人所得税专项附近扣除部分的税费每月不会进行抵扣,单位仍然是按照5000元起征点的标准来给职工计税的,纳税人到了第二年的时候,需要自行去当地的税务部门办理税费汇总清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提供的汇算清缴信息有错误的,税务机关应当告知其更正;纳税人更正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退税。 扣缴义务人未将扣缴的税款解缴入库的,不影响纳税人按照规定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应当凭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办理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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