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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法办房产证该怎么处理
释义
    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办理房产证的义务履行期限应当遵守。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房屋是否属于商品房进行分类处理。如果房屋属于商品房,办理房产证义务的履行期限应当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来确定。如果房产不是商品房,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明确买受人与出卖人的权利义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办理房产证的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
    法律分析
    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办理房产证的义务履行期限应当遵守。其次,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房屋是否属于商品房进行分类处理:
    (一)如果房屋属于商品房:
    办理房产证义务的履行期限应当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来确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也作出了与上条规定内容相一致的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如果房产不是商品房: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明确买受人与出卖人的权利义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办理房产证的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民法典》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出卖人可以随时履行,买受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出卖人办理房产证的义务的履行,重点在于考察其开始去登记机关申请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这一行为。当然,申请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仅仅是出卖人履行办理房产证行为的开始而非结果,完成办理房产证即过户登记的完成方是合同的目的。如果由于出卖人原因在合理期间内不能完成产权过户登记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拓展延伸
    在我国,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人证明房屋所有权的重要法律文书。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有些房屋的房产证可能存在办理不齐全或者无法办理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根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 申请补办:房产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权利人可以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补办房产证。
    2. 申请换证:房产证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发生变更的,权利人可以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房产证。
    3. 申请遗失补证登报:房产证遗失的,权利人可以向登报声明挂失,并在登报后30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补办房产证。
    4. 申请补领房产证:房产证因遗失或者损毁无法办理的,权利人可以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房产证。
    5. 申请房产证信息变更:房产证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权人、权利人等发生变更的,权利人可以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证信息变更。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的具体流程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当事人应根据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补办措施。
    结语
    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办理房产证的义务履行期限应当遵守。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房屋是否属于商品房进行分类处理。商品房的办理房产证义务履行期限应当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来确定。对于预售商品房和现售商品房,分别有不同的办理房产证义务履行期限和违约责任规定。如果房产不是商品房,则需要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明确买受人与出卖人的权利义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办理房产证的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出卖人办理房产证的义务的履行,重点在于考察其开始去登记机关申请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这一行为。如果由于出卖人原因在合理期间内不能完成产权过户登记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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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2:4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