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逮捕决定书的作用是什么 |
释义 | 批准逮捕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逮捕条件而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决定时制作和使用的凭证性文书。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中国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所制作的书面决定,属于司法文书的一种。目前在我国只有检察院享有批捕权,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决定逮捕或者检察院对自侦案件的决定逮捕的以外,都必须经检察院的批准。所以制定逮捕决定书的主体只能是检察院,并且逮捕决定书必须是自主的经过审核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之后,才能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也就是说逮捕决定书是检察院必须要经过认真的审核之后才能做出的决定,若是在其他的司法机关干扰下作出的逮捕决定,一旦他人能够拿出证据,举证其存在他人胁迫或者干扰的行为,此时制定的逮捕文书就会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案件移交检察院签字是什么意思 案件移交检察院签字意味着侦查终结,查明犯罪事实,证据充分,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移交到检察院的案件是否需要退回侦查,还要检察院对案卷审查后才能决定。 二、关于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具体遵守哪些程序 公安机关执行逮捕遵守的程序有:1.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时,首先必须要有逮捕证。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决定逮捕通知书或者人民法院的逮捕人犯决定书以后,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2.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执行逮捕的人员对于抗拒逮捕的人犯,可以使用戒具。3.公安机关在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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