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逮捕决定书的基本内容 |
释义 | 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案件的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在七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立即执行并通知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检察院需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决定可要求复议或向上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法律分析 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人犯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决定批准逮捕人犯时所制作的答复公安机关的文书。它是公安机关逮捕人犯的法定依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如下法律规定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结语 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所作的答复。它是公安机关逮捕人犯的法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异议时,可以要求复议或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配合,确保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八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通知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四十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并在执行完毕后三日以内将执行回执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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