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借款人及产权共有人(均含配偶)的身份证及户口(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2、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3、已缴纳不低于购房总价款20%自筹资金的凭据;4、借款人及配偶收入证明;5、借款人及产权共有人婚姻状况证明(含单身证明);6、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法律依据 《房屋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我行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照《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二)卖方应提供如下材料: 1、卖方及配偶(含房屋共有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婚姻状况证明; 2、所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属证明,有共有权人的,应提供《房屋共有权证》; 3、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文件; 4、如房屋已出租,须提供承租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 5、卖方为企业法人的,须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企业最高权利机构同意转让房产的决议等有关文件; 6、采用抵押担保且办妥抵押登记前须对贷款资金(存入卖方账户)冻结的,卖方同意在我行所属分(支)机构开立账户并出具《卖方承诺书》(见附件)。 对以完成产权过户作为放款条件的贷款申请,卖方可仅提供身份证件(卖方为非自然人的,可仅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 (三)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