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做二次笔录会被拘留吗? |
释义 | 笔录与拘留没有必然关联,拘留的条件与笔录做完后的时间无关。拘留的程序包括填写报告书、领导审核、批准拘留证等。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执行。执行拘留时,应出示拘留证,并要求被拘留人在证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 法律分析 一、做二次笔录会被拘留吗? 笔录和就拘留二者之间没有必然关联,采集制作笔录是一项非强制侦查活动,而拘留则是一种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司法实践中,有些人被问了笔录后,就被拘留的情况。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拘留的条件是: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可见,拘留的实质条件,并没有一条与笔录做完后多久有关。 不过,对不需要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其传唤、拘传的最长持续时间一般不能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的最长持续时间不能超过24小时。由此可以推知:如果做完笔录12小时后没有回家,就有可能被拘留了。 二、拘留的法律程序 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情况和理由,经部门领导审核,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再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对于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先行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同时立即办理拘留手续。由于我国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然后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的,执行人员应在拘留证上注明。 结语 做笔录和拘留并无必然关联。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而笔录制作是非强制侦查活动。虽然有些人在被问笔录后被拘留,但拘留的条件与笔录做完后的时间无关。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的条件包括犯罪行为被发觉、被害人或亲眼见证、发现犯罪证据等。对于不需要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传唤或拘传的最长持续时间一般不能超过12小时或24小时。拘留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程序,执行拘留时需出示《拘留证》并告知被拘留人。如被拘留人拒绝签字等,应在拘留证上注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九条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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