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公对公是可以相互借款的。但公对公的借款仅限于生产、经营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由此可见,允许企业之间进行借款,并且依法建立的借贷关系也是合法的。公司和公司之间借款如有《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有以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公司和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不合法并且是无效的,但采取委托贷款等融通方式的方法是合法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