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达到涉密岗位确定标准但接触知悉少量国家秘密的人员必须确定为涉密人员是吗? |
释义 | 未达到涉密岗位确定标准但接触知悉少量国家秘密的人员不是就确定为涉密人员。 不在涉密岗位但接触、知悉少量国家秘密的人员,不确定为涉密人员。这种情况下存在信息安全隐患,需要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管理。未达到涉密岗位标准的人员,安全审查和资格评定不够严格,信息安全意识和相关知识可能不足,这会增加信息泄露和人为操作失误的风险。但是,这些人员由于工作等原因,接触到了涉密信息或相关人员,使得机密信息面临被非授权获取或误传播的威胁。 涉密人员确定程序: 1、确定岗位。机关单位根据确定权限,按照涉密岗位确定依据和标准,明确涉密岗位等级,填写涉密岗位登记表。 2、拟定人员。机关单位将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拟定为涉密人员,并按岗位涉密程度确定相应等级。 3、审查审核。由拟定的涉密人员填写《涉密人员保密审查表》,所在部门核实基本情况,与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提出拟任意见,人事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4、保密教育。机关单位对拟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要进行保密教育培训,否则不得上岗。 5、报告备案。机关单位应建立涉密人员管理台账,及时将厅局级(含)以下涉密人员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综上所述,虽然接触知悉国家秘密数量少的人员不一定可以直接划定为涉密人员,但如果信息涉及秘密、机密等级别,那么该人员必须被明确纳入涉密范围,并需要与涉密人员一样受到严格保密管理,以免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五条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六条 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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