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情节显著轻微辩护词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
释义 | 这篇辩护词阐述了被告人案件的基本情况、辩解和辩护主张。首先简要描述了案件情况和被告人的影响,接着明确被告人的辩解,包括无罪辩护、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等。然后分析了被告人的证据,包括辩护人提供的证据、被告人的自我辩解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再引用相关法律条文,说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最后提出有关判处被告人的建议,包括律师、人民团体或单位推荐的公民、被告 法律分析 一、关于情节显著轻微的辩护词,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点: 1. 标题:简要描述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名称、被告人姓名、案件性质等。 2. 案件基本情况:详细描述案件的发生经过、主要事实和证据,以及案件对被告人的影响。 3. 被告人的辩解:阐述被告人的主张,包括自辩、辩护人代表被告人的辩解等。 4. 辩护主张:明确被告人的辩护主张,包括无罪辩护、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等。 5. 证据分析:分析被告人的证据,包括辩护人提供的证据、被告人的自我辩解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6. 法律依据:引用相关法律条文,说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通过以上内容的陈述,被告人可以对自己涉嫌的罪名进行辩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二、辩护人的范围 下列人员均可被委托或指定担任辩护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 (3)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 (4)其他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 三、不能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主刑、附加刑、宣告缓刑)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灰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公、检、法及国家机关安全、监狱的现职工作人员 5、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情节是否显著轻微,这是需要依靠确切的证据和犯罪事实来说话的,不是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能够在辩护词当中随便胡编乱造的。所以,我们一再强调,没有刑事案件的整个前因后果,辩护理由的写法无法提供针对性的参考意见。 拓展延伸 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的人。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及工作概述如下: 1. 辩护人是被告人的法律代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辩护人是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人。 2. 辩护人享有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辩护人有参加法庭审判、查阅案卷、提出意见等诉讼权利。 3. 辩护人承担着重要的责任。辩护人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提供合法的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的公正和公正的审判。 4. 辩护人需要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辩护人需要遵守《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维护律师职业的声誉和形象,确保辩护人的执业活动合法、合规。 结语 辩护词是律师在审理案件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重要依据。其中,关于情节显著轻微的辩护词,主要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被告人的辩解、辩护主张、证据分析和法律依据等内容。被告人在辩护词中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通过辩护词阐述自己的辩解和辩护主张。而辩护人的范围则包括律师、人民团体或单位推荐的公民、被告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其他经法院许可的公民等。但是,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依法被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与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都不能担任辩护人。因此,在写辩护词时需要仔细分析案件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辩护词具有法律依据和说服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01-26)\t第三百一十一条\t被告人在一个审判程序中更换辩护人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法律援助法(2021-08-20)\t第二十五条\t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一)未成年人; (二)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五)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六)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12-20)\t第二百五十五条\t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应当准许;是否继续庭审,参照适用前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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