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有:是与案件相关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的等对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可能会影响判决公正的人,与案件有其他牵扯的人。 法律客观: 《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 证人 、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