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父母是否具有干涉子女婚姻的权利? |
释义 | 父母无权干涉儿女婚姻,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父母干涉儿女婚姻可向相关部门反映,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婚姻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结婚对象,离婚是法律提供的救济办法,但轻率离婚不被支持。婚姻自由的实现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以维护家庭稳定和子女幸福。 法律分析 一、父母有权力干涉儿女的婚姻吗 1、父母没有权力干涉儿女的婚姻。我国对于父母干涉婚姻的行为是坚决予以制止的,如果父母有干涉儿女的婚姻的行为,子女则可以向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部门反映情况,请求民政部门对父母批评教育。父母以暴力行为干涉婚姻,情节严重的,子女甚至可以报警追究父母的刑事责任。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婚姻自由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1)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事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是其本人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自愿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前提,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是婚姻以互爱为基础的必要条件。但自愿必须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因为结婚自由决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在婚姻问题上为所欲为。在结婚自由上问题上,包办强迫或干涉他人婚姻的行为是被反对的,各种轻率行为也是被反对的。 (2)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既然婚姻的成立和维系都应以爱情为基础,那么双方或社会把离婚一律看成悲剧是不适当的。与其说离婚动摇了以前存在的稳定的家庭关系,甚至加速了原来具有约束力的婚姻关系的公开体,不如说离婚制度为那些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那些因为无法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而遭受痛苦的人们提供了救济的办法。对于已经死亡的婚姻,离婚无疑是一个很好的方法,也有利于维护双方的权利。但离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它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子女的幸福。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我们反对轻率离婚。因为离婚意味着婚姻关系的解除,将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对当事双方及家庭、社会都会造成一定影响。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父母没有权力干涉儿女的婚姻。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结婚对象和解除婚姻关系。然而,婚姻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行事,应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保障婚姻自由的同时,我们反对轻率离婚,因为离婚对家庭、子女和社会都会产生一定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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