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派出所能随便查房吗,有没有权利随便拍照 |
释义 | 派出所执行公务时需遵守相关规定,不能随意进出房屋。拍照可能是为了保留证据。搜查是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和隐藏罪证的行为。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需持有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进行搜查需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但在紧急情况下执行逮捕、拘留时,可不使用搜查证。 法律分析 派出所执行公务的时候是可以进出房屋的,但也是有相关规定,不能随便进出。拍照很有可能是为了保留证据。 搜查是指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的搜索和检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拓展延伸 派出所的查房和拍照权限:合法性与限制 派出所的查房和拍照权限涉及到合法性和限制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派出所在履行职责时具备一定的权力,包括查房和拍照的权限。然而,这些权力并非无限制的。派出所在行使权力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随意滥用。查房和拍照必须有合法的理由和程序,例如调查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等。同时,派出所的权力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必须尊重个人隐私和人权。滥用权力、越权行使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因此,派出所的查房和拍照权限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合法行使,并受到相应的监督和制约。 结语 派出所的查房和拍照权限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合法行使,并受到相应的监督和制约。派出所在履行职责时具备一定的权力,但这些权力并非无限制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随意滥用。查房和拍照必须有合法的理由和程序,同时尊重个人隐私和人权。滥用权力、越权行使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派出所应在法律约束下行使权力,确保公正、合法执行公务,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安全。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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