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办理登记手续、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承租人丧失优先购买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