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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伤假肢更换年限的规定
释义
    工伤假肢更换年限按照社保部门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确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保需自行支付。工伤包括工作时间和场所内的事故伤害、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的事故伤害、履职受暴力伤害、职业病、工作期间外因工伤或事故下落不明、上下班途中非责任交通事故等。工伤医疗费用符合规定则由基金支付,康复费用也可支付。非工伤疾病按基本医疗保险处理。伙食及外地就医费用由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地方政府规定。
    法律分析
    工伤假肢的更换年限按照所在省市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以及费用限额的标准中所规定的最低的使用年限进行确定。工伤职工如果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则更换假肢若符合规定的标准的费用话会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则由用人单位自行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假肢更换年限按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规定确定,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费用。职工若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费用符合规定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康复费用也可由基金支付。请注意,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具体费用标准由相关部门规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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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18:0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