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沈阳市公积金缴存上限调整 |
释义 | 沈阳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为缴存基数的12%,上限为18546元;下限为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苏家屯区、东陵区(浑南新区)、沈北新区、于洪区为1620元,新民市、辽中区、法库县、康平县为1350元。 法律分析 1、#12140;前沈阳住房公积#12198;缴存上限为缴存基数的12%。缴存基数的上限为18546元。2、下限为:和平区、沈河区、#12068;东区、皇姑区、铁#11972;区、苏家屯区、东陵区(浑南新区)、沈北新区、于洪区为1620元。新#11936;市、辽中区、法库县、康平县为1350元。 拓展延伸 沈阳市公积金缴存政策变动 沈阳市公积金缴存政策最近发生了一些变动。根据最新规定,公积金缴存上限进行了调整。这一调整意味着个人每月缴存的公积金金额将有所变化。根据新政策,缴存上限的调整是为了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和市场需求的变化。这一举措旨在平衡个人利益和城市发展的需要,确保公积金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公积金是职工的一项重要福利,通过调整上限,可以更好地满足职工的住房需求。沈阳市政府将继续关注公积金制度的运行情况,并根据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以更好地服务于广大职工群体。 结语 沈阳市公积金缴存政策最近发生了调整,缴存上限由原来的18546元调整为缴存基数的12%。这一变动旨在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和市场需求的变化,平衡个人利益和城市发展的需要。公积金作为职工的重要福利,通过调整上限,能更好地满足职工的住房需求。沈阳市政府将继续关注公积金制度的运行情况,并根据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以更好地服务于广大职工群体。 法律依据 《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每年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存款的结息日,结息后利息转入本金。 第十八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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