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藏族有一妻多夫的风俗。据仁真洛色的研究,甘孜18县,除泸定县外,其他17个县以前均存在过一妻多夫婚。在青海玉树,据解放前蒙藏委员会调查,当地“实际上多为一妻多夫制”。杂云南迪庆的德钦县,解放前也有一妻多夫家庭。在昌都地区,据直接和间接的调查,以前各宗都有多少不等的一妻多夫家庭,但分布不均衡,差异较大。据色扎部落头人泽丁扎巴的回忆,民改前他所管辖的丁青扎部落约500户,估计一妻多夫家庭超过50%,一夫一妻家庭约40%多一点,一夫多妻家庭家庭则只是极个别的。在南部的一些乡则主要是一夫一妻家庭,一妻多夫、一夫多妻婚则较少。在昌都县俄洛乡的仲多村和加林村调查了18户,均为一夫一妻家庭。据村长回忆,以前村里也基本无多偶家庭。总体而言,昌都地区以前仍以一夫一妻婚为主,一妻多夫次之,一夫多妻极少,且一妻多夫家庭呈不均衡分布状态,有的村庄、部落比例超过一夫一妻家庭,有的较少,有的几乎没有。而且不仅牧区有农区也有。行一妻多夫婚的既有农牧民,也有部落(村落)头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三条 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对实施本补充规定前形成的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婚姻关系,当事人不提出解除的,不予置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