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如果是法院执行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执行书后超过6个月还不进行执行的,当事人是可以向该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的,是会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或者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如果当事人对法院执行有异议,认为执行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交自己的书面异议。法院再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裁定还是不服的,是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天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