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出借资质的情形下,工程都是借用人通过某种关系承接的,工程的建设单位只认识借用人并不认识出借人,只不过由于借用人没有建筑施工资质,才不得已去借用出借人的资质。而转包的情形下,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直接承接了某项工程,然后又将其转包给第三人,不存在第三人直接承接工程并借用建筑企业资质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