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包地里的坟墓啥时候能平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在承包地上何时可以解决坟墓问题以及征地范围内坟墓迁移的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政府依据法律规定需要征收土地时,可以在耕地上非法建造坟墓。对于征地范围内的坟墓迁移,政府规定按征地面积包干补偿,并对征地范围内的成片坟地和零散坟地的征地补偿费进行专项管理。此外,还需注意承包方代表姓名、承包土地人口、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承包期限、承包方签章、地块地类和地块附着物情况等细节问题。 法律分析 一、在承包地上何时可以解决坟墓问题? 1. 当政府依据法律规定需要征收土地时; 2. 如果在耕地上非法建造坟墓。 二、征地范围内坟墓迁移有关工作如何规定 1、对征地范围内的坟墓迁移按征地面积包干补偿,补偿标准为每亩1200元,资金全额下拨到项目所在乡镇,由各乡镇实行迁坟补偿资金专户管理使用,专项用于征地迁坟工作。 2、征地范围内成片坟地的征地补偿费、零散坟地(每座按10㎡计算面积)的征地补偿费,必需全额纳入征地项目所在乡镇迁坟补偿资金专户管理使用,专项用于征地迁坟工作。 3、征地范围内的坟墓迁移情况登记上报工作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组织实施。登记情况包括墓主姓名、申报直系亲属姓名及与墓主关系、坟墓所在地等。登记情况、迁坟补偿资金使用情况需在被征地村(居)和征地拆迁项目现场张榜公示。 4、具体坟墓迁移工作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迁坟补偿资金的5%为村(居)民委员会迁坟协调经费。 5、各乡镇坟墓迁移资金使用情况报区征地拆迁安置指挥部办公室备案,财政审计部门定期对迁坟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签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要注意什么 1、“承包方代表姓名”要与身份证一致; 2、“承包土地人口”为农户现有人口; 3、“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与“承包方代表关系”要明确; 4、“承包期限”起始日期为签订合同的现时日期; 5、“承包方签章”如无私章的,应由承包方签名并按手印确认; 6、“承包土地地块情况”长、宽可以不填,面积一定要填,地块“田界”必须准确具体,台账登记不准确具体的应予纠正; 7、“地块地类”只分水田、旱地两类; 8、“承包地附着物情况”要实事求是,不能漏填错填。 拓展延伸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在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合同双方要明确: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真实有效,以避免合同签订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2. 土地用途要明确:明确土地的用途,如种植果树、粮食作物、养殖等,以避免土地利用出现偏差,影响农业生产效益。 3. 土地面积要明确:确保土地面积的准确性,以避免在使用土地过程中出现纠纷。 4. 承包期限要明确:明确土地承包期限,以避免在承包期限届满后,农民无法继续使用土地。 5. 土地流转方式要明确:明确土地流转方式,如转包、出租、转让等,以避免在流转过程中出现纠纷。 6. 土地补偿标准要明确:明确土地补偿标准,以避免在使用土地过程中出现纠纷。 7. 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明确: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在使用土地过程中出现纠纷。 8. 签订合同时间和地点要明确:在合同中明确签订时间和地点,以避免在签订过程中出现纠纷。 9. 合同签署要有见证人:在签署合同时,可以邀请见证人见证,以增加合同的可信度。 10. 合同签署后要及时备案:签署完合同后,要及时到相关部门备案,以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 总之,在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时,应当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土地用途、面积、补偿标准等关键事项的准确性,以避免在使用土地过程中出现纠纷。 结语 结语:根据上述内容,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政府将依法征收土地时和非法建造坟墓时解决坟墓问题,征地范围内坟墓迁移有关工作将按照规定进行,签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上几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第二章 森林权属 第十九条 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流转期限、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流转期限届满林地上的林木和固定生产设施的处置、违约责任等内容。 受让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造成森林、林木、林地严重毁坏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有权收回林地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修正):第五章 利用 第三十九条 因建设征收、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补偿;因建设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 因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第二章 森林权属 第十八条 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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