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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业银行贷款的基本规则
释义
    商业银行贷款规则是为规范贷款业务操作而制定的指导性规范,旨在保证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安全、稳定和高效,并规范银行的经营行为,提高银行的经营绩效。这些政策包括贷款业务发展战略、贷款审批的分级授权、贷款的期限结构和品种结构、关系人贷款政策、信贷集中风险管理政策、贷款定价政策、贷款的担保政策、贷款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政策、贷款的分类政策、贷款的日常管理和催收政策、不良贷款的管理政策以及贷款规模控制政策等。
    法律分析
    商业银行贷款规则是指商业银行为规范贷款业务操作而制定的指导性规范。管理和控制信用风险的各项方针,措施和程序的总称。内容包括:
    1、贷款业务发展战略。由于商业银行属于高风行业。因此。多数商业银行都将安全性..稳健性作为发展战略的核心主导思想。在安全性.稳健性原则的指导下。根据自身市场定位的不同。制定具体的发展战略。
    2、贷款审批的分级授权。贷款审批的分级授权是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授权的安排由董事会提出统一原则。由商业银行的最高管理层负责具体操作并将贷款审批分级授权的安排报董事会批准。贷款审批的授权是根据信贷部门的层次.每一层次信贷部门信贷人员的职务.工作能力.工作经验和工作业绩以及所负责的具体贷款业务的特点。决定每个信贷部门层次和每位信贷人员的贷款审批品种和贷款审批权限。商业银行的贷款审批通常由三个层次组成。最高层次是商业银行董事会的贷款审批权。董事会一般对金额特别大.期限特别长的贷款和一些特别的贷款进行审批;第二层为银行信贷委员会的贷款审批权。信贷委员会一般对金额大和期限长的贷款进行审批;第三层为一般信贷人员的贷款审批权。一般信贷人员通常对大量的日常贷款进行独立或集体审批。
    3、贷款的期限结构和品种结构。商业银行贷款的期限结构是指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和长期贷款在商业银行贷款总额'中的比重。商业银行贷款期限结构的确定。主要受资金来源的期限构成以及借款人的生产周期两个因素影响。贷款的品种结构是指各类贷款在商业银行贷款总额中的比重。贷款的品种结构主要取决于商业银行的市场定位。
    4、关系人贷款政策。银行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0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商业银行应在金融监管当局关系人贷款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关系人贷款政策。防止银行关系人以权谋私。.损害银行利益。
    5、信贷集中风险管理政策。信贷集中风险是指商业银行的贷款过分集中于一个或一组关系密切.风险特点相同的借款人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额外风险。商业银行的信贷集中风险主要表现为贷款集中于一个借款人或一组相互关联的借款人;贷款的抵押品单一;贷款集中于某一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9条规定“商业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商业银行应当在监管当局有关防范信贷集中风险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行具体的风险管理政策。
    6、贷款定价政策。商业银行贷款定价政策主要由贷款定价方法和贷款定价策略两部分构成。商业银行在长期的经营实践中。形成了多种多样的贷款定价方法。主要有成本相加定价法.价格领导模型定价法以及客户账户盈利分析定价法等。商业银行贷款的定价策略主要有高定价策略.渗透性定价策略.竞争性定价策略.竞争性定价策略.亏损性定价策略以及差别定价策略等。商业银行制定贷款定价政策的目的是将贷款定价的方法与策略结合起来。以指导一定时期内商业银行对各类贷款的定价工作。
    7、贷款的担保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6条规定“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商业银行为防范信贷风险。在办理信贷业务时。通常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商业银行担保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商业银行对每类贷款可以接受的担保形式;抵押品的价值评估方法和程序;每类抵押品的最高抵押率;担保人的资格等。
    8、贷款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政策。贷款审批程序是指商业银行从接到借款人的贷款申请书到决定是否贷款之间的整个过程。而贷款的审批政策与贷款的分级授权相联系。是指当基层信贷员接到信贷请求时。应遵循的贷款的审批程序.审批标准等方面的政策。
    9、贷款的分类政策。我国2001年公布的《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中明确说明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的具体方法。即将商业银行的贷款具体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
    10、贷款的日常管理和催收政策。高效的贷款日常管理和贷款到期前的积极催收工作是保证贷款安全的基本前提。贷款发放以后。信贷人员应与借款人保持密切联系。了解借款人的业务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定期进行信贷分析。及时发现影响贷款偿还的潜在不利因素。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保证贷款本息的及时收回。对于即将到期的贷款。商业银行应制定有效的贷款催收政策。保证贷款本息的安全。
    11、不良贷款的管理政策。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力争保证所发放贷款的及时收回。但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总有一定比例的贷款逾期无法安全收回。因此。不良贷款也就构成商业银行贷款的必然组成部分。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政策是商业银行贷款管理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管理政策主要由不良贷款的认定政策.不良贷款形成原因分析以及不良贷款的处理措施等构成。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政策+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
    12、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和损失类贷款的核销政策。遵循稳健性原则。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应计提一定比例的贷款呆账准备金。以防核销已发生的贷款呆账时。影响到商业银行经营结果的真实性。商业银行应制定严格的损失类贷款核销标准.核销程序以及核销的审批制度。以保证商业银行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不受损失。
    13、贷款规模控制政策。商业银行贷款规模是受其资金来源情况限制的。如果贷款规模过大。超过其资金来源能力所限。虽然盈利性会相应提高。但其风险也会相应加大。因此。商业银行应根据资金来源情况制定贷款的规模控制政策。金融监管当局通常通过贷存比例和资本充足率两个指标来控制贷款规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75%;由于金融监管当局对贷款类资产赋予较高的风险权重。商业银行增加贷款。必然降低资本充足率。因此。商业银行为了维持必要的资本充足率。就必然限制贷款的规模。
    14、贷款档案管理政策。贷款档案是商业银行贷款发放、管理和收回过程的详细记录。是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水平和信贷人员个人素质的综合反映。贷款档案管理政策主要包括贷款档案的管理内容,贷款档案的存档、借阅和检查制度以及贷款档案的保管制度。
    二、商业银行贷款政策的作用
    1、保证其业务经营活动的协调一致。贷款政策是指导每一项贷款决策的总原则。理想的贷款政策可以支持银行作出正确的贷款决策,对银行的经营作出贡献。
    2、保证银行贷款的质量。正确的信贷政策能够使银行的信贷管理保持理想的水平,避免风险过大,并能够恰当地选择业务机会。
    3、贷款政策是一种在全行建立的信用诺言。通过明确的政策建立的信用诺言是银行共同的信用文化发展的基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贷款政策主要来自于货币管理当局。但随着政府金融管制的放松,商业银行必须制定自己的内容贷款政策。贷款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实施状况,必然会影响到商业银行的经营绩效。
    拓展延伸
    商业银行贷款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为了保证银行业务的稳健发展和风险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合法、合规原则:商业银行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银行内部规章制度,确保贷款业务合规合法。
    2. 诚实、审慎原则:商业银行在贷款审核、调查、授信审批等环节,应保持诚实守信,审慎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风险,防范信用风险和贷款损失。
    3. 公平、公正原则:商业银行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贷款业务的真实、合法和有效。
    4. 自主、自律原则:商业银行应自主确定贷款条件、利率和还款方式等要素,并自律控制贷款风险,提高贷款管理效率。
    5. 接受监管、持续改进原则:商业银行应积极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及时发现并纠正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贷款管理业务。
    这些原则为商业银行贷款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有助于保障银行业务的稳健发展和风险可控。
    结语
    商业银行贷款规则是指商业银行为规范贷款业务操作而制定的指导性规范,其内容包括贷款业务发展战略、贷款审批的分级授权、贷款的期限结构和品种结构、关系人贷款政策、信贷集中风险管理政策、贷款定价政策、贷款的担保政策、贷款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政策、贷款的分类政策、贷款的日常管理和催收政策、不良贷款的管理政策以及贷款规模控制政策等。这些政策的作用包括保证其业务经营活动的协调一致、保证银行贷款的质量以及建立良好的信用文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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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6 23:4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