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 干部人数和报酬。要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职数配备村干部,严格按基本报酬和考核报酬相结合的办法确定村级干部报酬,基本报酬按市镇制定的统一标准测算后发放,考核报酬按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2. 供养人员和补助标准。要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确定五保、四属等对象和人数,按市统一标准发放补助。五保供养经费由市统一打卡发放。 3. 办公费用。实行包干使用,一票入账。包干的办公费用包括笔、墨、纸张等办公用品。 4. 报刊费用。实行限额控制,每年每村控制在2000元以内,主要用于党报党刊的订阅。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