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如何处理共同拥有的房屋 |
释义 | 离婚后共有的离婚房如何卖掉并平分金额,需要离婚双方共同前往房管部门办理住房过户手续,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需要共有人共同申请。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需提交相关材料,如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等。离婚财产分割时,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可选择将房产卖掉并平分金额,需当事人到相关部门办理住房过户手续,夫妻双方共有房产则需要夫妻双方签字办理。 法律分析 一、离婚后共有的离婚房怎么卖 当事人离婚后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卖买过户手续。需要当事人个人拥有住房全部产权,如果是和离婚的前任配偶共有住房权益,需要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一起和买家到房管部门签字办理住房过户手续。《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三条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受遗赠;(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以房屋出资入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到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所以夫妻在离婚后房产的分配是一人一半的话可以选择将房子卖掉平分金额,这也是离婚房产分配一种比较直接的方式。其中过程需要当事人到相关部门去办理住房过户手续,如果是夫妻双方共有房产则需要夫妻双方签字办理。 结语 离婚后共有的离婚房如何处理?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共有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需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当事人可选择将房子出售,并将金额平分,这是一种直接的方式。办理住房过户手续时,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等。如果房产为夫妻共有,双方需共同签字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应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可根据协议或法院判决进行不均等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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