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为确保人民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近日,国家和省医疗保障局相继下发1号文件,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西安市医疗保障局会同财政、卫健部门,第一时间落实要求,优化、细化和完善以下政策举措,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相关政策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 提高新冠住院患者待遇水平 对于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定点医疗机构放开后、“乙类乙管”实施之日前入院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由市级财政给予补助。 对于“乙类乙管”实施之日后入院的,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财政承担60%,省级财政承担20%,市级财政承担20%。 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建立门急诊医疗费用专项保障政策 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报销水平 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统一新冠病毒感染门诊保障待遇,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 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为70%,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现行医保报销政策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