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土地法第四十八条补偿标准 |
释义 | 一、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补偿标准: 1、征收土地应对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征收土地应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人的社会保障费用。 二、补偿内容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这在本条第三款有具体规定;补偿方式增加社会保障费用,在本条第五款有规定。这次修法对补偿内容的调整,体现了对公平、公正以及“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补偿原则的具体落实。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第四款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房屋就属于地上附着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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