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婚姻离婚需要带哪些 |
释义 | 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涉外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中国公民1.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 1、本人的结婚证; 2、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3、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4、华侨、外国人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5、照片。对于涉外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问题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时,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这就需要对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的效力作出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作了如下规定: 1、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2、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在我国人民法院受理的离婚诉讼,适用我国的法律,其中关于女子抚养与财产分割问题基本与前面所述的一般离婚案件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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