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
释义 | 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为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者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即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和单位,主观要件只能是故意,要求行为人有明知对方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明知对方是用于吸食或注射以及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是毒品三个方面的明 法律分析 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的犯罪构成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该罪行为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其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最后,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危害社会的危害性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联合国《麻醉药品单一公约》、《精神药物公约》和《禁止非法贩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都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生产、使用、输出、输入等等,作了详细的规定。我国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管制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及参照联合国公约所制定的。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者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包括卫生部、公安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安钠咖管理方法》(年卫药第8号=,《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国发103号=,《麻醉药品生产管理办法》(国药联二字第97号=、《麻醉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国药供字第612号、卫药字第42号=,国务院《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如果擅自提供给用于医疗、科研、教学的人以及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病人,尽管违反了法律规定,亦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出于故意向走私、贩卖毒品等的毒品犯罪分子提供毒品,也不构成本罪,而应以走私、贩卖毒品罪或者其他有关的毒品犯罪共犯论处。至于吸毒的人是否已经吸食、注射了行为人所提供的毒品,以及吸食、注射后是否成瘾,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提供毒品的行为必须利用了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即利用了自己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上述药品的职务或工作之便利,如医生、药剂师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向吸毒的人提供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之合,如医生利用自己熟悉药品库房的机会,深夜从库房盗取药品后或者将自己非法持有如祖传的、受赠的或者通过其他非法手段获得的毒品提供给吸毒的人,则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等论处。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提供,既可以发生在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上述药品的过程中,也可以是在从事上述工作中事先截留在结束之后提供。行为人提供给吸毒者以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必须是无偿的。有偿的提供,包括货币交易、以物易物或以毒品换取其他劳务、抵偿债务的,不属于本罪的非法提供行为,其性质实为一种贩卖毒品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和单位。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单位包括生产厂家以及销售、运输、管理、教学科研、医疗等部门。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要求行为人有下列三个方面的明知: 1、明知提供毒品的对象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 2、明知对方是用于吸食或注射。 3、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是毒品。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将毒品提供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医疗事故罪等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川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癌瘤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痛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的认定 也就是说原则上只要向吸毒人非法提供毒品,就可构成本罪。 但在实践中,并不是对所有非法提供毒品的行为都定罪,而要综合全案各种情况,如偶犯、初犯等情况,根据本法的规定,如果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在实践中,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人员或单位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没有合法的审批手续,但是确实用于医疗、教学、科研的,不属于犯罪行为,但对于其违法行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理。 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毒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依照规定定罪处罚。 拓展延伸 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向他人提供精神药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他人用于非法使用,仍然提供精神药品。 该罪名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2. 向他人提供精神药品;3. 情节严重。其中,提供精神药品的数量、质量以及提供者的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等,均不影响该罪名的成立。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的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同时,该罪名的成立还可能触犯其他罪名,如非法持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 总之,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对他人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造成威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该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从事任何与该罪名相关的行为。 结语 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的犯罪构成包括以下几点:首先,该罪行为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其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者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最后,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危害社会的危害性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联合国《麻醉药品单一公约》、《精神药物公约》和《禁止非法贩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都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生产、使用、输出、输入等等,作了详细的规定。我国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管制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及参照联合国公约所制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配备执业医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执业医师具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可以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戒毒人员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业医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