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时,应当先用纳税人取得的房地产转让收入减除有关各项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得出增值额。再按照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分别确定增值额中各个部分的适用税率,依此计算各部分增值额的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各部分增值额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之和,即为纳税人应纳的全部土地增值税税额。 一、土地增值税计算依据是什么 (一)土地增值税计算依据为增值额。增值额=转让收入-应扣除项目金额。 (二)土地增值税适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增值额×30=税金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税金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税金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税金 (三)扣除项目金额包括: 1、购、建未满五年的房地产为取得时的成本费用;购、建已满五年的为该房重置成新折旧评估价 2、应补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营业税、印花税、评估费等 4、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按成交价90为以上的综合扣除金额 二、土地增值税是谁交 (一)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二)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三)所以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就是现有的权利人,也就是我们所要转让的房产的权利人,也就是卖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