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罪既遂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倒卖车船票罪既遂将会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或管制处罚,情节严重者还将被处以罚金。审查起诉期限为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可延长十五日。倒卖车票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票面数额和非法获利数额来判断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对于严重情节的倒卖车票行为将严惩。 法律分析 一、构成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罪既遂怎么处罚? 构成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罪既遂将会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或管制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倒卖车票、船票罪】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中,为依法惩处倒卖车票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 第二条 对于铁路职工倒卖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车票;组织倒卖车票的首要分子;曾因倒卖车票受过治安处罚两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一次以上,两年内又倒卖车票,构成倒卖车票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二、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罪的审查起诉期限是多久?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铁路职工倒卖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车票;组织倒卖车票的首要分子;曾因倒卖车票受过治安处罚两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一次以上,两年内又倒卖车票,构成倒卖车票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利用不正当的手段倒卖车票船票的,都是属于一种违法的行为,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必须要给予严厉的惩罚。一般情况之下,如果倒卖的票面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或者是非法获利在2000元以上的话,都是属于情节严重,将按照3年以下有期徒刑惩罚。 结语 违法倒卖车船票罪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构成倒卖车票情节严重罪。审查起诉期限为人民检察院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十五日。铁路职工倒卖车票或与他人勾结倒卖车票,组织倒卖车票的首要分子,曾因倒卖车票受过处罚两次以上或被劳动教养一次以上,两年内再次倒卖车票的,将从重处罚。利用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均属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惩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百一十六条 【贵重物品灭失、损坏的责任】承运人对旅客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所发生的灭失、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旅客与承运人约定将前款规定的物品交由承运人保管的,承运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负赔偿责任;双方以书面约定的赔偿限额高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负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百零九条 【责任适用】本章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本章关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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