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如果因合伙开店导致合伙企业负担了债务,首先,应当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清偿。其次,如果店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那么全体的合伙人对债权人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最后,承担了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范围超过了合伙协议的约定,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四十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