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产如何划分给妻子? |
释义 | 妻子去世后,遗产分配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首先是配偶、子女、父母,其次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一方去世后,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归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的范围包括个人合法财产,如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著作权等。继承遗产时需清偿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可自愿偿还。根据新的《民法典》,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也可继承遗产。 法律分析 一、妻子去世遗产分配怎么分? 在没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形下,妻子去世后,遗产可以按照法定继承发生继承。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后,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二、遗产的范围包括哪些?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公民可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妻子去世,妻子的财产可以由自己的丈夫、孩子、父母继承,如果没有这些人,才会是妻子的兄弟姐妹、爷爷奶奶、姥姥姥爷来继承。新的《民法典》中也增加了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也可以继承。 结语 在妻子去世后,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产的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然后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遗产分割时,应先将一半分给配偶,其余部分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的范围包括个人合法财产,如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家禽、文物、图书资料、著作权、专利权等。继承遗产时,应清偿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可自愿偿还。继承人包括丈夫、孩子、父母,以及根据新《民法典》增加的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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