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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车祸后肇事者不报保险公司怎么办
释义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不到赔偿或者在保险金额的赔付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受害人可以直接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如果肇事车辆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亡或者是财产损失,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首先予以赔偿。因此当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不到赔偿或者在保险金额的赔付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受害人可以直接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至于保险公司免赔的情形,有很多种情况发生,保险公司是免赔的,有些需要特别关注,比如把负全责的肇事人放跑了不赔、比如轮胎丢了车没丢不赔。
    一、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几种情况
    (一)酒后驾车。酒后驾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将拒付赔偿金。
    (二)超载、无牌照车出险。对于超载车或没有上牌的车辆出险,保险公司都会将其拒之门外。
    (三)未年检车辆出险。根据合同,保险只对合格车辆生效,未年检的车辆视为不合格车辆。在此情况下,消费者即使上了保险也不能得到相应赔付。
    (四)驾驶人未年审。根据条款规定,驾驶员没有年审所开车辆属于不合格车辆,保险公司可根据保险合同拒绝理赔。
    (五)在收费停车场中丢车或刮蹭。即使上了全险,若在收费停车场中丢车也不予赔付。因此无论是车丢了,还是被划了,保险公司一概不管。发生上述事件,消费者正确的方式是找停车场索赔。
    (六)对方全责你不追偿。一旦出险且责任在对方,一定要先找对方索赔,未果之后再找保险公司赔偿。
    (七)未及时报案或擅自对车辆进行修复。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应立即向公安交管部门报案,并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未经核损擅自对车辆进行修复,保险公司也会拒赔。
    (八)开车撞了自家人。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就是排除四种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
    (九)精神损失费不赔。大部分保险条款会有类似的规定,“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赔偿视为责任免除”。
    (十)修车期间的损失不赔。修理厂有责任妥善保管维修车辆,因此,如果车辆在送修期间发生了任何碰撞、被盗等损失,保险公司都会拒赔。
    另外还包括: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赔;爆胎不赔;车没丢,轮胎丢了不赔;自己加装的设备不赔;地震不赔;拖着没保险的车撞车不赔;被车上物品撞坏不赔。
    二、无证驾驶保险公司赔偿吗
    对于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应否担责?在现实中争议较多,有的认为对无证驾驶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承担的是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责任。
    保险公司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应分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两部分,对不同部分的损失应适用的不同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两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此条规定仅就无证驾驶造成的财产损失作出了规定,并未规定人身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垫付及追偿,而交强险的赔偿项目已明确区分财产损失、伤亡赔偿、医药费的具体赔偿数据。结合以上两条规定可以看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是两个不同的部分。因此,不能把财产损失的概念扩大化,将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所遭受的各项损失,均列入于财产损失的范畴,把因人身伤亡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与直接的财产损失等同起来,这一点从保险法关于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不同赔偿规定中可以体现。
    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所致人身伤亡予以赔偿才符合立法本意。
    交强险是为了使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救助而设立的公益性、强制性保险,它是国家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为了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就对交强险的目的做出了阐释: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该条例的法律意义就在于在于使得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及时得到有效的损失补偿和医疗治疗、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如果让受害者这一社会弱势群体承担因驾驶人员过错而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这一不利的法律后果,显然与立法本意相违背。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保险公司不能免责,而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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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9: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