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离婚协议书 中除了写明双方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双方 结婚证 的号码外,还应当写明: (1)、双方当事人同意 离婚 的意思表示; (2)、 子女抚养 ,即离婚后 孩子抚养权 的归属以及 抚养费 的负担与给付方式; (3)、财产处理,包括家中物品、金钱、债权等财产的分割和 夫妻共同债务 的负担等。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 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 ,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 机关申请 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 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