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提单转让? |
释义 | 提单转让的形式与规则,包括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我国《海商法》对提单的转让规定了三种形式:记名提单不可转让,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可以转让。提单转让分为背书加交付转让和交付转让。交付转让即提单的转移占有。 法律分析 提单转让的形式通过提单的转让或流通,可实现其上所载的货物买卖或转让,使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根据“收货人”一栏记载内容的不同,提单可分为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这三种提单遵循不同的转让规则。 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九条对提单的转让规定了三种形式:“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二)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 (三)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提单的核心作用是代替海上货物,转让提单即转让了提单所表彰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提单分为可转让的和不可转让的两种。记名提单不可转让,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可以转让。从总体上讲,提单转让与两个环节密不可分:背书与交付。据此,提单转让分为两种情况,背书加交付转让和不经背书转让(即交付转让)。交付的含义明确,即提单的转移占有。 拓展延伸 提单转让的法律规定及应注意事项 提单转让是指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所有权由一方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单转让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首先,转让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原提单持有人签署转让通知。其次,转让通知必须明确指出转让的对象和转让的货物数量。此外,转让人必须将原提单交付给受让人。在进行提单转让时,双方应注意保留相关的书面记录,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证明权益的转移。此外,还应注意确认货物的状态和完整性,并在必要时进行保险和索赔的安排。综上所述,提单转让涉及一系列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当事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结语 根据上述规定,提单的转让形式有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三种。记名提单不可转让,而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可以通过背书或交付进行转让。提单转让是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在进行提单转让时,双方应当注意书面记录的保留,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权益的转移。此外,还应关注货物的状态和完整性,并做好保险和索赔的安排。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百一十八条 【限制赔偿责任适用的例外】经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经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百一十四条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在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旅客及其行李的运送期间,因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过失引起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灭失、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请求人对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应当负举证责任;但是,本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自带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船舶的沉没、碰撞、搁浅、爆炸、火灾所引起或者是由于船舶的缺陷所引起的,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除非提出反证,应当视为其有过失。 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的灭失或者损坏,不论由于何种事故所引起,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除非提出反证,应当视为其有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第十二条 外国航空器只有根据该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或者接受,方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上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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