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确认合同无效与撤销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1、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合同无效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是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合同无效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而合同无效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不能变更。 4、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销权;而合同无效,则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无效与撤销合同有何区别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合同撤销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以经利害关系当事人请求,撤销该合同,使其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两者主要的区别是: 1、合同无效是指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致使合同至始不产生法律效力,而撤销合同是指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可被撤销的情形,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有可撤销事由1年之内经过诉讼或者仲裁行使法定的撤销权后才能致使合同不产生效力; 2、无效合同的无效是绝对的、当然的、自始的无效,无效合同的原因有: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意。合同撤销权的发生一般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引起合同撤销的原因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情形下所订立的合同。 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的区别是什么 1、从适用范围来看,撤销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不仅适用于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领域,而且适用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及民事行为场合;而解除仅仅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情况。 2、从发生原因来看,撤销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规定的,也有当事人约定的。 3、从发生的效力看,撤销都有溯及力,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无效;而解除则往往无溯及力,只有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及违约解除非继续合同时,才有溯及力。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合同解除程序】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法律依据 该内容由 尹利兵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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