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商品房认购协议法律性质上属于预约合同,又是定金合同。 商品房认购协议又被称为商品房订购协议,商品房预定协议、商品房认购意向书等,是开发商为了回笼资金,将部分商品房销售出去或者在事实、法律上存在当时不能克服的销售障碍时,在与预购人订立正式买卖合同之前,先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商品房认购协议是购房人在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的购房意向确认协议。 商品房认购协议法律性质上属于预约合同,又是定金合同,如果一方因自身原因解除预约的,适用定金罚则:若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解除合同的,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说,商品房预售时,房地产企业应与购房者签订书面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认购协议不同于商品房预售合同,不能当然的适用预售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但二者之间可以存在转化,需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具备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房屋情况、价格内容、交付内容及违约后果,并可以据此确定商品房的面积事项和房屋总价款: 2、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房款的。 综上所述:从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如果认购书等协议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的话,一般的认购书不是正式买卖合同。因此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本约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五条 规定商品房认购协议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亦称预约,而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正式合同,亦称本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其内容包括《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中规定的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则会被认定为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即为本约。 |